界面新聞記者 | 何柳穎
界面新聞編輯 | 王姝
娃哈哈集團創始人宗慶后去世17個月后,宗氏財產糾紛仍在持續。
7月18日,界面新聞記者從香港高等法院獲得了一份與此相關的起訴材料,三名原告分別是JACKY?ZONG (宗繼昌)、JESSEE?JELI?ZONG(宗婕莉)、JERRY JISHENG ZONG (宗繼盛);第一被告是KELLY FULI?ZONG (宗馥莉),第二被告是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該法律文件主要透露了兩大信息:
1、在聽取了申請后,法官要求被告不得處置、處理或減少某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賬戶上的資產價值,該賬戶以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名義開立。
2、截至2024年5月31日的銀行對賬單顯示,已從該匯豐銀行賬戶轉出108.51萬美元。值得注意的是,該法律文件并無提及“信托”一詞。
據媒體報道,三名原告被他們的律師確認為是宗馥莉的“同父異母兄弟姐妹”。原告律師稱,三名原告還在杭州一家法院提起訴訟,以爭取獲得他們聲稱的已故父親承諾給他們的信托權益,各價值7億美元。
接近香港匯豐銀行人士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創始人宗慶后,并未在香港匯豐銀行設立該信托計劃。
另外,有報道稱,宗馥莉出示了宗慶后2020年遺囑,遺囑中明確 “境外資產由獨女繼承,其他子女不得主張任何權利”,該遺囑見證人包括娃哈哈集團副總裁潘家杰、財務總監方強等核心高管,但并無任何家族成員在場。
值得關注的要點頗多,包括信托是否真的存在?該銀行賬戶與信托的關系是什么?賬戶金額緣何能被轉走?若該賬戶屬于信托架構下,轉賬成功意味著信托被擊穿?遺囑與信托的權益順序是什么?
圍繞以上問題,界面新聞記者采訪了多位家辦、法律人士。不過,受訪者也向記者指出,由于信托文件都是高度機密和隱私的文件,且現在很多信息源不夠權威,所以有關此事的分析僅能依靠經驗和邏輯推理得出,可能會與真實情況差異較大。
界面新聞記者注意到,該案件8月1日將在香港高等法院進行聆訊,性質是宣布決定,估計時間只有5分鐘,預計會是一個程序性的流程。

信托真的存在嗎?
上述信托是否真的存在?若存在,信托與上述匯豐銀行賬戶的關系是?
京華世家家族辦公室合伙人、執行總裁李南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從目前情況看,宗家的信托大概率已經設立,香港匯豐可能只是一個開戶行,離岸信托中受托人與信托財產不在同一法域是常見操作。
“的確存在匯豐不是受托人,僅負責管理資產的可能性。”U&I Group創始合伙人、總裁鞏恩光也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
李南還認為,包括本次宗繼昌等三人在香港高等法院提起的訴訟,也是圍繞賬戶資產及信托資產展開的,打的是‘信托知情權’,與信托本身的合法性、有效性等關聯不大。
宗馥莉被起訴的文書顯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須在本命令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提供以下信息:
1、匯豐賬戶的最新余額;
2、若匯豐賬戶內的資產已于2024年2月2日或之后被處置或轉移至(多個)第三方,需說明該資產的去向及其替代或可追溯收益的位置,并詳細說明資產被處置或轉移的對象、地點及具體情形; ?
3、關于截至2024年5月31日銀行對賬單中顯示已從匯豐賬戶轉出的1085120美元(“該款項”),需說明該款項或其替代或可追溯收益的去向,并詳細說明該款項被處置或轉移的對象、地點及具體情形; ?
4、提供自2024年2月2日起至本命令送達相關被告之日止,匯豐賬戶內資產、收入及支出的完整流動記錄。
界面新聞記者查詢到,上述匯豐銀行賬戶所屬方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注冊于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設立的初始日期為2020年1月1日,官方地址位于英屬維爾京群島的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Vistra成立于2006年,2023年7月,Vistra完成與卓佳集團的合并,合并后更名為Vistra卓佳,是全球領先的獨立信托服務提供商。
李南猜測,也許宗家設立的信托正是BVI信托。
鞏恩光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根據過往經驗,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股東層面極有可能還是一家BVI公司,甚至有可能是一家在BVI設立的PTC(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
賬戶內資金緣何能被轉走?
至于信托是否完成、何時生效的問題,李南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根據我們接觸實操的案例,信托文件簽署完畢,有效交付了第一筆資產,這個信托就代表已經完成、正式生效。
鞏恩光則認為,信托設立后,要發揮財產保護的作用,還需要滿足信托獨立性原則。“信托一旦有效設立,信托財產便成為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固有財產的特殊財產整體,委托人對信托只有監督權而沒有所有權,其出發點是為了保證信托財產的安全,確保信托目的能夠實現。這一原則以信托財產的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為基礎,如果委托人過度保留財產權利,信托架構就可能被擊穿,甚至成為無效的信托架構。”
若該信托真實存在,且正常生效,緣何相關銀行賬戶內資金能被轉走?
李南認為,這應該與具體信托治理架構有關。“比如,BVI的VISTA法案(《維爾京群島特別信托法》)就有‘董事會規則’(office of director rules),即委托人可在信托協議中選任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也是公司重要的管理者,這個規則下在銀行層面可能會成為簽字權人。此外,離岸信托項下有多層公司嵌套并不奇怪,信托條款的約定可以很個性化。”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春泉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信托資產被轉走若是事實問題,具體是什么原因不能猜測而要調查,這并不難解決,雙方律師可以很快做到。
至于轉款是否意味擊穿信托的問題,鞏恩光推測宗馥莉此舉正是為了擊穿信托,他稱,金額轉出動作可能實現兩個目的:
1、通過掌控處置財產的控制權,使信托獨立性存疑,從而擊穿信托架構;
2、將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名下資產,與公司經營掛鉤,進一步挑戰信托的獨立性。(有消息稱,宗馥莉的律師團隊提交了2023年海外業務預算報告,證明上述轉賬用于支付越南工廠設備尾款。)
劉春泉則認為,“我似乎沒看到有這樣的法律依據,也悖于邏輯,否則現在有效信托都想方設法弄個轉款就擊穿了信托,那信托公信力何在?信托目的就是財產獨立隔離風險。”
遺囑優先?信托優先?
信托之外,還涉及遺囑的問題。遺囑要具備真實法律效力,一般需要達到什么條件?一般而言,遺囑權益與信托權益哪個處于優先級別?兩者若沖突,應如何處置相關資產?
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主任譚芳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從本案涉及的情況來看,應該涉及到遺囑見證。她稱,一般來說,有效的見證需要有立遺囑人本人以及見證人的簽字,同時必須注明年、月、日,而且需要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像目前網傳的公司高管和員工,只要與遺產繼承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是符合見證人要求的。”
“具體到遺囑的類型,從目前信息來看,這份遺囑有可能是代書遺囑,也有可能是打印遺囑。如果是代書遺囑,除了立遺囑人和見證人的簽字外,還需要代書人也簽字確認;如果是打印遺囑,那么立遺囑人和兩名見證人則需要在遺囑的每一頁上簽字。所以,結合我國法律規定,本案中的這份遺囑,只要滿足了上述這些形式和實質方面的要求,就能夠被認定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譚芳告訴界面新聞記者。
至于遺囑權益與信托權益的問題,受訪人士普遍認為,若信托真實有效,那么信托優先于遺囑。
譚芳認為,本案中,根據目前的信息,是信托在前遺囑在后。“通常情況下,如果信托是合法有效設立的,那么信托權益會優先于遺囑權益。這是因為信托一旦成立,根據法律規定,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就從委托人轉移到了受托人手中,不再屬于委托人的自有財產。此時,委托人后續訂立的遺囑中,若涉及對已納入信托的財產進行處置,相關內容因處分了非自有財產而無效。”
“具體到本案,如果宗慶后先生確實設立了合法有效的信托,信托財產應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約定分配,遺囑中涉及該部分財產的內容不生效;但若宗慶后先生并未設立信托計劃,那么相關資產仍屬于他的遺產,此時遺囑對這部分資產的處置優先,應按遺囑內容執行。”譚芳向界面新聞記者補充稱。
劉春泉也認為,信托一旦設立,就不再是當事人的財產,所以宗慶后留有遺囑把海外財產留給長女,與信托受益人是三名海外子女,并不矛盾,海外資產并不包括信托資產。
“很多人低估了宗慶后老先生的法律水平,他是經歷了‘達娃之爭’的。”劉春泉向界面新聞記者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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